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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11-21
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深盐工信规〔2023〕1号),现将《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报指南》在“深圳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发布,各相关单位可下载查阅。

  相关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原则。每年5月及8月实行集中申报和集中受理,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

  政策咨询电话:0755-25227153、0755-25227155

  受理咨询电话:0755-25355593

  特此通知。

  附件: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报指南

  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8日  




目 录
一、概述
二、奖励(资助)项目申报
(一)冷链集装箱查验补贴
(二)冷链货物查验、监管场所建设资助
(三)溯源体系建设补贴和扶持
(四)冷链贸易数字化平台交易扶持
(五)进口冷链产品展示交易扶持
(六)拓展进口冷链产业链扶持
(七)新开展业务纳统奖励
(八)冷链行业协会落户扶持
(九)冷链专业化产业园区改造建设奖励
(十)冷链专业化产业园区经营贡献奖励
(十一)冷链专业化产业园区租金资助
三、受 理
四、审核、发布、拨付的流程
五、附则


一、概述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的管理,确保《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相关产业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健康发展,依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制定本申报指南。
(二)实行集中申报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原则。每年5月及8月实行集中申报和集中受理,其中冷链集装箱查验补贴采用免申即享模式。
(三)申报主体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四)区政府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主体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主体自主申报。区政府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区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主体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举报。
(五)本申报指南所指“公章”为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公章。
(六)本申报指南详细政策解读请咨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奖励(资助)项目申报
(一)冷链集装箱查验补贴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免申即享,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深圳市南方电子口岸有限公司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
(3)奖励标准:
《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第二条。鼓励冷链集装箱经盐田区口岸通关,对从盐田区口岸进口的境内收货人(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境内收发货人为依据)成功通过海关检验检疫查验环节的冷链集装箱,给予每自然箱两千元补贴(已享受盐田区级财政海关查验补贴的除外)。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若冷链集装箱存在拼箱情况,则根据货值比例分摊单个自然箱的补贴金额。
2.扶持条件
(1)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冷链集装箱经盐田区口岸通关;
(3)进口的境内收货人(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境内收发货人为依据),成功通过海关检验检疫查验环节;
(4)企业未享受过其他盐田区级财政海关查验补贴。

(二)冷链货物查验、监管场所建设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评审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事项发生的次年5月4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资助申请。
(3)奖励标准:
《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第三条。企业在上一年度建成用于冷链货物查验、监管并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的监管场所,符合条件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用于建设冷链货物查验、监管的场地需有合法使用证明;
(3)查验、监管场所需经查验监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实际运作可满足货物查验等需求;
(4)申报主体在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已完成项目备案;
(5)项目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条件。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5)项目用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动产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验原件);
(6)项目经查验监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7)项目工程建设及相关的合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8)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整体项目投入情况、设备照片、设备投入汇总表(包含序号、设备名称、金额<元>)、设备投入明细表(包括序号、设备名称、型号、金额<元>、发票编号、开票日期、发票在本材料中对应的页码)、项目工程建设及相关的合同(验原件)、相关票据复印件(包含: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回单)(验原件);
(9)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完成项目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复印件(验原件);
(10)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溯源体系建设补贴和扶持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事项发生的次年5月4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资助申请。
(3)奖励标准:
《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第四条。对经区内口岸通关且有全球溯源中心标识的冷链货物,给予每个标识零点二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加入全球溯源体系进行工厂级溯源,且从区内口岸进口贸易额一千万美元及以上的区内冷链相关企业,给予一次性五万元扶持。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冷链货物通关在盐田区口岸;
(3)冷链货物有全球溯源中心标识并有记录;
(4)申请加入溯源体系扶持的,需加入全球溯源体系,且从盐田区口岸进口贸易额一千万美元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5)溯源商品对应信息(报关单、检验检疫证等);
(6)溯源标识清单;(溯源体系打印或现场通过系统采集,加盖公章);
(7)申请加入溯源体系扶持的,需要提供加入证明文件,以及区内口岸进口贸易额一千万美元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报关单、银行回单等,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8)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冷链贸易数字化平台交易扶持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评审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事项发生的次年5月4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资助申请。
(3)奖励标准:
《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第六条鼓励开展平台交易业务。对辖区企业建设服务于辖区冷链行业的数字化平台,依托平台发生冷链货物年交易量在三万吨以上的,按每吨二十元给予平台实际建设方每年最高三百万元扶持。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数字化平台应由申报主体自主或委托建设;
(3)贸易发生通过冷链平台进行交易,产生数据流;
(4)核算交易量不包含申报主体关联公司所产生的交易量数据;
(5)依托平台发生冷链货物年交易的交易双方须至少有其中一方为辖区企业,且冷链货物交易量在三万吨以上。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5)出具交易平台台账(台账内容需包括交易双方企业名称、交易时间、交易量、交易金额等,台账加盖平台公司公章),以及可证明冷链货物交易量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平台与交易双方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
(6)平台建设及相关的合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对于该平台贸易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8)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冷链产品展示交易扶持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评审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事项发生的次年5月4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资助申请。
(3)奖励标准:
《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第七条鼓励发展进口冷链产品展示交易业务。鼓励应用综合保税区保税展示交易政策,在盐田区打造进口冷链产品展示交易中心。对保税展示模式下,年交易额达到五百万以上企业按销售额的百分之一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扶持。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展示交易中心设置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
(3)展示交易产品为进口冷链产品。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5)项目用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动产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6)出具进口冷链产品展示交易台账(台账内容需包括交易双方企业名称、交易产品、交易时间、交易量、交易金额等,台账加盖平台公司公章),以及可证明冷链产品展示交易量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
(7)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对于进口冷链产品展示交易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8)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拓展进口冷链产业链扶持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事项发生的次年5月4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资助申请。
(3)奖励标准:
《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第八条鼓励拓展进口冷链产业链。鼓励企业单独设立主体,利用冷库拓展加工、分割、展销等增值业务,针对年度开展冷库增值业务营业收入达到二千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增值业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两百万元。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需利用盐田区冷库开展加工、分割、展销等增值业务。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5)利用冷库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不动产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6)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对于加工、分割、展销等增值业务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盐田区冷库开展加工、分割、展销等增值业务的营业收入明细账<明细账内容包含记账日期、凭证号、科目名称、摘要、金额等>和相关记账凭证、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相关证明资料);
(7)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新开展业务纳统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事项发生的次年5月4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资助申请。
(3)奖励标准:
《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第九条鼓励冷链企业在盐田区做大做强。对新成立并在当年纳统的进口冷链批发企业,纳统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成立并在当年纳统的进口零售企业,纳统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盐田区新成立并纳统的时间为申请年度上一年;
(3)申请进口冷链批发纳统奖励的企业,申报主体需是在盐田区统计局实现纳统规上批发业的企业;
(4)申请进口冷链零售纳统奖励的企业,申报主体需是在盐田区统计局实现纳统规上零售业的企业;
(5)同一家企业只能在盐田区获得一次纳统奖励。
(6)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报。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5)在国家统计直报系统填报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年度《财务状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八)冷链行业协会落户扶持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事项发生的次年5月4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资助申请。
(3)奖励标准:
《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第十条。鼓励冷链物流行业协会开展冷链物流发展调查研究和政策宣贯,全面掌握市场规模、行业结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情况,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鼓励市级及以上5A级冷链相关协会、商会在盐田落户。对市级及以上5A级协会、商会在盐田落户,且在落户后引入不少于5家在盐田实际开展业务的冷链相关企业的,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扶持。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2023年3月20日(含)后,在盐田区成立市级及以上5A冷链相关协会、商会;
(2)相关协会、商会落户后引入不少于5家在盐田实际开展业务的冷链相关企业;
(3)同一协会、商会有且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主体需提供市级及以上5A级冷链相关协会、商会的资质证明;
(5)申报主体引入在盐田实际开展业务的冷链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如未做审计报告,可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九)冷链专业化产业园区改造建设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评审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事项发生的次年5月4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资助申请。
(3)奖励标准:
《冷链扶持措施》第十一条。支持运营主体对冷链专业化园区实施改造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实际投入百分之二十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两百万元。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2023年1月1日(含)后,且到2024年12月31日(含)止,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指导,且实际可投入用于招商的产业空间建筑面积(指厂房、研发、智能仓储和办公用房,不含宿舍、商业等配套用房,不包括业主及其控股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两万平方米。
(2)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有且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
(3)申报主体在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已完成项目备案。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且需加盖公章(验原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5)固定资产项目在盐田区发改局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园区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报主体租赁园区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租金支付明细表(含月份、金额<元><以发票为准>、发票编号、开票日期、发票在本材料中对应的页码),相关票据(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复印件;
(7)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整体项目投入情况、设备照片、设备投入汇总表(包含序号、设备名称、金额<元>)、设备投入明细表(包括序号、设备名称、型号、金额<元>、发票编号、开票日期、发票在本材料中对应的页码)、项目工程建设及相关的合同(验原件)、相关票据复印件(包含: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回单)(验原件);
(8)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冷链专业化产业园区经营贡献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事项发生的次年5月4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资助申请。
(3)奖励标准:
《冷链扶持措施》第十一条。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接受监督和指导,对入驻冷链相关企业不少于二十家,且不少于十家冷链相关企业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一次性扶持冷链专业化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五十万元;对入驻冷链相关企业不少于四十家,且不少于二十家冷链相关企业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一次性扶持冷链专业化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一百万元(同一专业化产业园区已获得较低扶持时,申报较高扶持项目时按差额扶持)。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2023年1月1日(含)后,且到2024年12月31日(含)止,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指导,且实际可投入用于招商的产业空间建筑面积(指厂房、研发、智能仓储和办公用房,不含宿舍、商业等配套用房,不包括业主及其控股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两万平方米。
(2)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有且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且需加盖公章(验原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5)截止到申报日园区冷链相关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6)园区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主体租赁园区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加盖公章的租金支付明细表(含月份、金额<元><以发票为准>、发票编号、开票日期等),相关票据(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7)截止到申报日与入驻冷链签订的租房合同、发票以及收款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8)申报主体入驻冷链相关企业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需提供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年报数据表格复印件;
(9)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一)冷链专业化产业园区租金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从园区内企业有十家及以上纳统后,入驻企业可开始申请房租资助。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事项发生的次年5月4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资助申请。
(3)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冷链扶持措施》第十一条。具体为:对入驻专业化园区内的冷链企业给予租金扶持,不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按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资助。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经备案的冷链专业化园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
(2)2023年3月20日前在园区注册的企业,房租补贴从2023年3月20日起算。2023年3月20日后在园区注册的企业,房租补贴从注册时间起算。
(3)申报主体若申报本项奖励,则不得同时享受研发办公生产场地租金资助。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且需加盖公章(验原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5)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需提供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可以体现上一年度、上两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的年报数据表格复印件(加盖公章);
(6)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租金支付明细表(含月份、金额<元><以发票为准>、发票编号、开票日期、发票在本材料中对应的页码),相关票据(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7)截止到申报日的园区冷链相关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8)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受 理
(一)申报主体将《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申请书》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胶装)(封面采用项目申请书的封面,按照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所列材料顺序装订),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提交到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同时需要携带原件供核对。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在收到5月申报的申报主体纸质材料后当月受理,于6月30日前移交主管部门初审;收到8月申报的申报主体纸质材料后当月受理,于9月28日前移交主管部门初审。
(二)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申报主体反馈意见,申报主体于5个工作日内(含)补齐材料。未按时补齐材料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材料准备不齐全的;
2.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信用黑名单、深圳信用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3.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受理单位: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五)因《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深盐工信规〔2023〕1号)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届时按最新政策执行。

四、审核、发布、拨付的流程
申报主体准备申请材料—申报主体向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移交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主管部门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和公示—申报主体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五、附则
(一)本申报指南由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申报指南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享受本申报指南一项扶持措施。
(四)本申报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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