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我厅制定或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加工增量补贴实施细则》等4个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为支持企业有效利用闲置产能,扩大生鲜乳加工规模,对自治区乳制品加工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给予补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有效利用产能进行生鲜乳加工的自治区内乳制品加工企业。
采取事后补贴形式,对政策实施期内在自治区内使用生鲜乳加工乳制品的企业,依据每年生鲜乳加工增量,按年予以补贴。
以企业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生鲜乳加工增量低于100吨的不予奖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所在盟市政府各承担50%。
(一)申报。申报企业按照通知时间在次年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生鲜乳加工增量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生鲜乳收购、加工、产出等主要情况);
3.企业《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在“信用内蒙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企业信用情况截图(截止申报期);
6.企业基本情况表;
7.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8.如企业存在委托其他乳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加工情况的,还须提供:
(1)受委托企业《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受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合同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二)逐级审核。企业所在旗县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核实相关数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盟市工信部门。盟市工信部门对旗县区上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抽查)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工信厅。
(三)评审。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盟市工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商自治区财政厅予以资金奖补。
(一)各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者,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已下达资金的要立即收回。对企业失信行为,通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诚实守信“红名单”(被评为诚信示范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已进入的要予以取消。
(二)各级工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审核把关,提高工作效能,尽量为企业提供便利。
(一)申报时间和要求,视当年具体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中《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加工增量补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为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在3-5月销售淡季及时足额收购生鲜乳,对3-5月使用生鲜乳喷粉给予补贴,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在3-5月份销售淡季及时收购生鲜乳进行喷粉的自治区内乳制品加工企业。
采取事后补贴形式,对政策实施期内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收购生鲜乳用于喷粉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按年予以补贴。
按企业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收购的生鲜乳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企业生产喷粉所用生鲜乳量未达到收购生鲜乳量的10%的,按实际用生鲜乳量补贴,喷粉所用生鲜乳量低于100吨的不予补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所在盟市政府各承担50%。
(一)申报。申报企业在当年6月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包括:
1.年度生鲜乳喷粉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3-5月份生鲜乳收购、喷粉等主要情况);
3.企业《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在“信用内蒙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企业信用情况截图(截止申报期);
6.企业基本情况表;
7.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8.如企业存在委托其他乳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喷粉情况的,还须提供:
(1)受委托企业《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受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合同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二)逐级审核。企业所在旗县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核实相关数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盟市工信部门。盟市工信部门对旗县区上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抽查)汇总后,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工信厅。
(三)评审。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盟市工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商自治区财政厅予以资金奖补。
(一)各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者,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已下达资金的要立即收回。对企业失信行为,通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诚实守信“红名单”(被评为诚信示范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已进入的要予以取消。
(二)各级工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审核把关,提高工作效能,尽量为企业提供便利。
(一)申报时间和要求,视当年具体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中《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喷粉补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为支持企业提高奶酪生产能力,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增量给予补贴,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使用生鲜乳进行原制奶酪加工的自治区乳制品加工企业。
采取事后补贴形式,对政策实施期内区内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的企业,依据每年原制奶酪加工增量,按年予以补贴。
以企业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年度间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增量低于10吨的不予奖补。
(一)申报。申报企业按照通知时间在次年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包括:
1.年度生鲜乳加工奶酪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生鲜乳收购、原制奶酪加工、原制奶酪产出等主要情况);
3.企业《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网站的企业信用情况截图(截止申报期);
6.企业基本情况表;
7.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
(二)逐级审核。企业所在旗县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核实相关数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盟市工信部门。盟市工信部门对旗县区上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抽查)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工信厅。
(三)评审。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盟市工信局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商自治区财政厅予以资金奖补。
(一)各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者,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已下达资金的要立即收回。对企业失信行为,通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诚实守信“红名单”(被评为诚信示范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已进入的要予以取消。
(二)各级工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审核把关,提高工作效能,尽量为企业提供便利。各盟市财政要及时下达资金,不得截留和挪用。
申报时间和要求视当年具体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为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给予补贴,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新建或改扩建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自治区内乳制品加工企业。
采取事后补贴形式,对政策实施期内竣工的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一次性补贴。
按照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一)申报。申报企业在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通知时间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包括年度自治区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
(二)逐级审核。企业所在旗县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核实相关数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盟市工信部门;盟市工信部门对旗县区上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抽查)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工信厅。
(三)评审。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盟市工信局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商自治区财政厅予以资金奖补。
(一)各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者,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已下达资金的要立即收回。对企业失信行为,通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诚实守信“红名单”(被评为诚信示范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已进入的要予以取消。
(二)各级工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审核把关,提高工作效能,尽量为企业提供便利。各盟市财政要及时下达资金,不得截留和挪用。
(一)申报时间和要求,视当年具体情况,可适当进行微调。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已申报其他领域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