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更好发挥投资引导带动作用,202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修订后的《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817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后的文件中与《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817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 ||
- | 2021版 | 2024版 |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 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等 | 省级发展改革委、以物流为主的中央企业(含中央本级单位) |
资金安排方式 | 央企项目为投资补助。省级发展改革委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 | 投资补助 |
支持范围 | 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 | 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 |
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 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城郊大仓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城郊大仓基地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分拨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 |
申报条件 | 申报时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 | 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已开工项目申报时项目主体工程未完工; |
支持标准 | 单个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按本办法第九条核定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均为一次性安排,其他专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本专项不再重复安排。 | 单个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按本办法第八条核定投资的30%。(取消上限限制) |
项目申报 | 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申报时限内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其中,中央管理企业需报送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和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地方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和每个项目的单行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投资分解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 | 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申报时限内,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请示文件中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 |
项目审核 |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汇总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研究形成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清单。同时,综合考虑本专项资金总规模、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情况、区域分布等,研究确定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核算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汇总申报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上年度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审计等情况,统筹平衡后研究形成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 |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 如因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因某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继而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地方项目由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如因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因某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调整请示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 |
监督检查 | (一)对评估督导、审计、检查中发现存在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约谈、现场督办等给予严肃处理;(二)对存在用已完工项目申报、虚报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问题,将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根据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进一步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汇总申报单位或项目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采取通报、约谈相关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取消或核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措施。(一)项目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和绩效目标执行不及预期、超期未完工的;(二)项目申报、审核、分解下达年度计划出现严重失误的;(三)项目调度不及时、重大项目库数据填报失误的;(四)项目问题整改工作不力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汇总申报单位或项目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停止拨付、收回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取消或核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措施。同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