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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出台全国首部火锅产业地方性法规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5-12-04
重庆拟出台全国首部火锅产业地方性法规

在全国率先为火锅立法,重庆有大动作。


11月26日下午,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听取市政府关于《重庆市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这是全国首部火锅产业立法,对产业发展特别是重庆火锅工艺技艺传承创新、标准化品牌化建设、评价体系构建、开放包容发展、文化挖掘传播等作出规定,为推进我市火锅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火锅之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市商务委主任章勇武表示。


“立法正当其时,对重庆火锅的新发展是一大利好。”在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开火锅店的谭旭,一家四代人“烫”了上百年火锅。听说市里将要为火锅立法,一家人都很期待。




2025年10月17日,重庆国际博览中心,众多食客在室外火锅餐饮品牌展区品尝火锅。记者 张锦辉 摄 


火锅

是重庆走向全国

飘香世界的名片

一方风物带动万家生计

重庆火锅何以向新而行?


为火锅立法,源于重庆火锅产业的巨大潜力与现实挑战。在重庆,火锅门店数量多、产业链完整。数据显示,2024年重庆全市火锅相关企业约1.89万家,门店3.96万家,全年火锅消费收入高达824.36亿元,带动全产业链实现产值3411.73亿元,成为连接一二三产业、拉动内需、促进就业的重要力量。


市火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24年全国火锅全产业链产值达64786.24亿元,重庆占比较低,且在规模、龙头企业实力、供应链水平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重庆高度重视火锅产业发展,火锅食材产业被列为全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中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重点发展产业之一。为强化制度保障,还通过立法持续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聚焦于促进和发展,旨在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现代火锅产业体系。


条例草案涉及健全发展促进机制、完善发展产业链条、营造发展良好生态、强化发展政策保障等方面。其中,拟明确市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火锅食品原料、底料等加工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器皿餐具等制造基地建设,吸引产业相关企业集聚,打造火锅发源地、集聚地等消费场景,推进“重庆火锅师傅”等人才培养,鼓励重庆火锅“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


条例草案还注重对重庆火锅品牌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如,提出支持对火锅工艺技艺的传承创新,推动建立重庆火锅评价体系。鼓励申请相关商标、申报“老字号”,打造公共品牌。挖掘保护火锅文化资源,支持主题博物馆建设,推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25年6月15日,高新区大学城熙街,火锅店厨师在向留学生介绍火锅食材。记者 张锦辉 摄

重庆为火锅立法的行动,引发各界关注。相关业内人士认为,这既是重庆对特色产业精细化、法治化治理的积极探索,也向外界传递出重庆将火锅打造成为更具国际影响力、更高附加值产业的强烈信号。



附:


重庆市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火锅产业高质量发展,弘扬重庆火锅品牌文化,推动建设世界火锅之都,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开展火锅产业规划、主体培育、人才培养、品牌打造、文化建设等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促进火锅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传承保护、开放创新、绿色健康的原则,发挥重庆火锅的产业带动作用,促进火锅产业多元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锅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火锅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政策,研究和解决产业发展重大事项,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火锅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职责) 市火锅产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交流合作、品牌推广、创新创业等服务,反映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火锅产业经营者)火锅产业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经营要素、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支持火锅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火锅产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坚持公平竞争,积极开拓创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产业规划布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资源条件、产业基础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动火锅产业生产基地、交易市场、消费集聚区等建设,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现代火锅产业体系。

第八条(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独立或者与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合作,建设火锅食材种植、养殖基地,开发区域特色火锅食材资源,实现基地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生态化发展,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与市外火锅食材供应基地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保障火锅食材来源稳定、安全可靠。

第九条(加工制造基地建设)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火锅食材、底料等加工基地和火锅相关设施设备、器皿餐具等制造基地建设,推进火锅食材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加大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技术集成应用力度,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技术升级,推广使用信息化、智能化、工程化装备。

支持园区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增强公共服务功能,吸引火锅加工、制造企业向园区集聚,实现集群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发展。

第十条(流通体系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加强火锅产业流通骨干网络建设,支持火锅产业供应链企业建立采购联盟,共建共享公共仓储设施,推广集约化配送模式,完善火锅产业冷链物流体系,提升火锅食材全程冷链物流水平,推动冷链物流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消费扩容提质) 
市、区县(自治县)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构建核心引领、集聚发展、特色突出的火锅消费载体,支持打造国际火锅城、重庆火锅发源地、生态火锅集聚地等消费新场景、新地标,举办火锅美食节、火锅年欢节等节庆活动,推动世界火锅之都建设。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创新定制化、主题化消费业态,拓展直播电商、在线展览、美食品鉴、火锅外卖等消费场景,支持火锅门店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火锅门店进社区、进乡镇,丰富居民餐饮业态。

第十二条(商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市、区县(自治县)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托重庆独特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打造火锅文化旅游景点,培育火锅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发布火锅美食地图与消费指引,推动火锅美食体验与文化旅游、节庆展会、赛事活动等融合发展,支持开发火锅文创产品。

第十三条(产学研融合发展)、市、区县(自治县)科技、教育、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规划实施火锅产业重点科研攻关项目,鼓励和支持火锅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火锅产业经营者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组建火锅产业发展智库,开展火锅底料、菜品、设施设备、器皿餐具和商业模式开发创新,加强科研成果高效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安全卫生健康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材、食用油、调味料、添加剂等监督管理,支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督促火锅产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标准化发展)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火锅产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向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转化,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参与相关标准制定。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建立公平公正、权威可信的火锅产业评价体系,指导火锅产业等相关行业协会依法规范、公正、透明开展重庆火锅认定、麻度辣度分级、火锅产业经营者等级评定等工作。

第十六条(数字化发展)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商务、大数据发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火锅产业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引导火锅产业经营者实施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业务数字化,推广线上营销、远程协作、数字化办公、智能生产线等应用,促进数字平台联通与整合,强化全流程数据贯通,提高数据驱动的智能化经营、管理和决策能力。

支持市火锅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建设产业要素数字化平台,完善平台集中采购、供应链管理、融资服务、交易结算等功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流程数字化解决方案,探索建立火锅产业跨区域、跨平台协同机制,构建创新协同、共享互补、供需联动的火锅产业要素数字化发展生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

第十七条(绿色低碳发展)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火锅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节能减排、节材降耗技术研发和使用,实施废弃物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再利用。

鼓励和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使用绿色能源,采购绿色食材、绿色产品,防止食品浪费,培养消费者健康、节俭、文明的消费习惯。

第十八条(开放包容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营造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加大品牌、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力度,汇聚全国和全球火锅产业资源,完善火锅品类,丰富火锅味型,支持不同地域、流派、风味的火锅在重庆发展。

支持市火锅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举办火锅博览会等行业交流活动,推动火锅产业经营者加强区域合作、产业协作,开展技术与文化交流,实现火锅产业资源共享、创新协同、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跨区域、国际化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外事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在市外、国(境)外投资兴业,建设火锅产业生产供应基地,拓展仓储、物流和营销网络,开设品牌连锁门店,运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鼓励涉外商务、法律、金融、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加强服务供给,为火锅产业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涉外服务。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培育)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火锅产业经营者梯度培育,优化中小微火锅产业经营者公共服务,支持火锅产业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加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火锅企业培育和引进,支持具备条件的火锅企业上市发展,推动火锅产业经营者扩容提质、优化结构、发展壮大。

第二十一条(人才培养与技能评定)市、区县(自治县)商务、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健全火锅人才培养体系,统筹教育培训资源,支持“重庆火锅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建设,鼓励“重庆火锅师傅”技能大师和星级“重庆火锅师傅”带徒授业,传承重庆火锅制作工艺和技艺。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参加“火锅料理师”培训认证。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庆火锅师傅”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方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支持举办火锅产业职业技能大赛,鼓励优秀技能人才申报国际、国家、市级奖项或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重庆火锅工艺、技艺传承创新)市、区县(自治县)商务、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加强对重庆火锅食材选用、底料制作、汤料调配、蘸料制作、涮煮技巧等工艺、技艺的传承保护和研发创新,鼓励火锅产业相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提供相关智力支持,促进重庆火锅特色工艺技艺、形象造型、品质品味的传承发展、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重庆火锅品牌建设)市、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重庆火锅品牌建设,提升重庆火锅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支持打造重庆火锅公共品牌,加强公共品牌形象标识创设、应用和推广;

(二)鼓励和支持市火锅产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依法注册集体商标,健全集体商标管理和使用机制;

(三)鼓励和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申请注册重庆火锅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品牌,申报“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

(四)培育重庆火锅品牌企业、品牌门店、品牌街区、品牌活动;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维护重庆火锅品牌权益。

第二十四条(重庆火锅文化挖掘保护)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教育、商务等部门应当深入挖掘、搜集重庆火锅文化资源,保护重庆火锅历史遗址、文献档案、遗存简牍、文化习俗、传说典故等文化资源,建立重庆火锅文化资源数据信息库,加强数字化文化资源保护。

支持建设重庆火锅主题博物馆,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收集、整理、保护、捐赠重庆火锅相关文物及其他实物、资料等。

支持重庆火锅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经营者申请重庆火锅产业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推动重庆火锅传统技艺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支持依法使用重庆火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第二十五条(重庆火锅文化传播创新)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商务、教育、广播电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重庆火锅文化宣传普及,支持将重庆火锅文化风俗纳入乡土教育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展览馆、方志馆等开设重庆火锅专题展览,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广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为重庆火锅文化传播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开展重庆火锅相关学术研究,以及文学、艺术、影视等创作,开办重庆火锅专栏、专题节目。

第二十六条(产业支持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火锅产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发挥相关政策资金、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推动火锅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火锅产业领域投资支持,为火锅产业经营者提供融资、信贷、保险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资本、技术、项目、服务等方式,参与火锅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就业创业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火锅产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扶持,鼓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等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支持“火锅料理师”“重庆火锅师傅”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就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建立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发布火锅产业相关职位、岗位供求信息,发挥职业指导工作室和就业服务专家作用,促进相关待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创业。

鼓励和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利用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开发火锅产业相关乡村振兴项目,开发和增加就业岗位。

第二十八条(统计监测)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加强火锅产业统计调查、统计监测和数据分析,建立重点企业统计联系制度,分析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